一、什么时候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1.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的过程中,若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所拥有的物权便足以对抗第三人。
2.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当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时,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3.但存在特定情形时,受让人可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这些情形包括: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4.特殊物产如地役权、机动车等动产的物权变动,以及动产抵押权的变动,实行登记对抗主义。也就是说,这些物产的变动若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若存在违背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况,即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而所有权人希望追回该物时,其权利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物权公示原则
1.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公之于众,从而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避免受到不利益的影响。
2.公示原则的存在,旨在保护交易的安全和公正,确保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在物权公示原则下,当事人必须依法进行公示,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公示的方式包括登记和交付。对于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如机动车等,其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
5.对于不需要登记的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则通过交付的方式实现。
三、形成权的法律特征
形成权是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法律关系变动(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形成权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即可实现,不需要借助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即使相对人不同意,也不影响行使形成权所发生的效力。这一特点使得形成权具有极大的单方性和自主性。
2.形成权是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果法律关系没有发生变动,那么就不是形成权。
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即使不用法定代理人追认也是有效的,此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不是形成权。
3.行使形成权的行为不得撤销。一旦形成权被行使,其效力就是确定的,不能随意撤销。这也是形成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4.行使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形成权的行使是即时的,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和期限。否则,将影响形成权的效力。
5.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形式,也可以是默示的形式。
综上所述,形成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类型,具有单方性、自主性、即时性等特点。在行使形成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权利的有效行使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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