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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代理与一般代理有什么区别
2018-08-23 15:13:00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特别代理,“一般代理”的对称。又称“非全权代理”、“有限代理”、“部分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而代为进行某些特定的诉讼事项或行为。那么特别代理与一般代理有什么区别呢?萤火法务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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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特别代理与一般代理有什么区别呢?下面跟着萤火法务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特别代理与一般代理有什么区别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的区分标准主要是在有无实质性的处分权。有的,即为特别代理,没有的,为一般代理。比如,在民事诉讼中,实质的处分权利包括和解,撤诉等等。如果授予律师和解的特别权利,那么在诉讼的过程中,他可以不必经过委托人的事前同意而直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别代理的,必须写明特别授权的事项,如果未列明的,或者只写“全权代理”字样而无具体内容的,按一般代理处理。

分清两者区别对于恰当地授权、维护自身权益是很有必要的。对于这两种权力的选择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不管哪种授权律师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业守则、执业纪律等的规定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是全权代理律师也不会擅自作主,对于重大事项律师都会事前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认真商议,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律师才会做出决定。

二、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以上就是萤火法务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特别代理与一般代理有什么区别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特别授权代理不同于普通的代理授权行为,相当于一种完全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事宜的行为,特别代理是代理人的代理权受到特别限制的代理,即代理人仅仅在特许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故又称为部分代理、特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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