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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2023-08-20 09:15:00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越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是无权代理的范围更广,越权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类型。无权代理既包括越权代理,也包括没有代理权和代理权限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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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越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越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如下:

1.越权代理是有权代理,但是超越约定的代理范围;而无权代理是没有代理权。

2.越权代理中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的,仅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认定为有权代理;而无权代理的合同需要经被代理人追认,不追认的不对代理人发生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前两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代理订立合同的效力

无权代理订立合同的效力是处于待定状态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萤火法务网提醒,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无权代理的认定条件

无权代理的认定条件如下:

1.代理人欠缺代理权。即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或在代理权消灭后而为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合同已成立。

3.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这是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认前撤回其订立合同之意思表示时,因该合同确定地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4.相对人须为善意。即不知无权代理人欠缺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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