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优先权是否可以被放弃
建设工程优先权是可以被放弃。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一项权利,承包人可以依法享受、也可以自愿放弃。
萤火法务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建设工程优先权纠纷起诉时效多长时间
起诉时效期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范围
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包括:
1.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但不包括违约金、利息、停窝工产生的人工设备租赁费等损失。
2.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3.对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如事关国计民生或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工程,如国防、军事、市政工程等,承包人也不具有建设工程优先权。
4.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限、条件以及建设工程进度款不受优先受偿权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承包人范围、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以及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在不同的法律和法规中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操作中,承包人应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