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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三条、第八条解读
2016-11-16 11:20:00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行政许可法》第三条是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范围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的是行政许可的合法变更和撤回的条件。下文为您详细解读《行政许可法》第三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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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

《行政许可法》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权属登记也不属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意思分解】

1、特别注意第3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情形。:一是其他机关不限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是受其“直接管理”,比如教育部对中国人民大学。二是涉及的事限于“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

2、第8条的规定的是行政许可的合法变更和撤回的条件:一是因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修改或废止,二是一定要为公共利益需要。要注意因行政许可的变更或撤回造成损失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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