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撤回后是不是能再提起
行政复议撤回后一般是能再提起,针对同一事实是不能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萤火法务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行政复议撤回的条件有哪些
行政复议撤回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
1.只有申请人申请才能撤回。
2.申请人必须是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即使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改变或者撤销了原来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只有申请人愿意接受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才可认定为撤回。
3.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
4.申请人必须说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能是规避法律,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不能是因受到被申请人的胁迫。
三、行政复议撤回申请书内容
1.申请人:写明申请人的全称或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写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案由:写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哪个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什么。
4.事实及理由:写明事实及理由,包括案件的起因、经过、涉及的人员、时间、地点等。
5.请求:写明申请人的请求,包括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和要求。
6.证据材料:写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内容等。
7.联系方式:写明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电话、地址等。
8.签字盖章:申请人的签字盖章,以证明申请人的身份和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