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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时间限制是怎样的
2024-03-24 01:55:00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行政复议的时间限制是60天的时间,从行为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算。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在于处理的机关、受案范围等方面。其中行政复议的处理机关是复议机关,而行政诉讼的机关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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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的时间限制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的时间限制是60天,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1.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2.性质不同。处理机关的不同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3.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

4.其它。

三、行政复议的特点

萤火法务网提醒您,行政复议的特点在于: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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