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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由谁设定
2022-11-30 07:20:00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行政强制措施执行一般由法律规定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执行需要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并且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期限内没有按照规定履行,最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方式主要有限制个人人身自由、处置财物以及限制住宅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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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由谁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和法规设定的。在法律没有规定时,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期限是多久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三、行政强制措施方式

(一)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法律通常应在下列情况下授予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权:一是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二是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三是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的情形。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我国的立法中种类繁多,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二)对财物的各种处置。

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对财物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处理。其具体表现为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对财物的使用,对财物的处分,对财物使用的某种限制等。

(三)对住宅等场所的进入。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迫切危害,非进入住宅等场所不能救护或不能制止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即时进入。但即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由谁设定问题的解答,行政的强制性一般是由管理人员进行执行的,并且它的措施种类有限制自由查封场所。并且也知道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到底有什么。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萤火法务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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