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荒废多久会被收回法律规定
关于农村土地荒废多久会被收回的问题,依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
1.若土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则需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2.若土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未使用”并非指单纯的荒芜状态,而是指未按照批准的用途进行建设或使用。若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则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土地收回的法律规定
土地收回的法律规定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也有所体现。
1.根据该法第19条,在特殊情况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2.第21条第2款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的情形。而在第25条中,对于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存在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等特定原因的除外。
3.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第17条第2款明确了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时,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三、土地收回的补偿条款
关于土地收回的补偿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分析。
1.《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对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无偿”与“有偿”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2.在行政处罚的“收回”情形下,作为对土地使用者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理论上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费用,即“无偿”收回。
3.但土地征收补偿费及征地规费、税费等实际支付的成本费用,应考虑资金占用利息后由政府返还。
4.对于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由于是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费用。
5.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因购买商品房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购房人,其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问题,《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已作明确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积极使用土地,避免土地资源闲置,以促进国家资源的有效利用。如有疑问,欢迎在萤火法务网留言讨论。我们致力于解答你的法律疑惑,守护你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