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在法国,公务员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公务员是受公务员法调整的,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各自所属的公共事业机构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如行政管理人员、外交人员、大中小学教师、医务人员等。这部分人约有400万,占法国就业人数的11%,其中国家公务员200万人,地方公务员100万人,医护公务员80万人,非在编公务员约20万人。广义公务员是指所有由财政支付工资、从事公务的人员,除上述狭义公务员外,还有军人、法官、议会工作人员和各类临时雇用、合同制辅助工作人员,这部分人不适用公务员法(也有400万人)。
德国:《德意志联邦基本法(宪法)》中将公务员的概念运用于不同的场合,但没有明确的定义。德国联邦行政法院认为:“凡是在联邦、州、乡以及受国家监督的团体、研究所和基金会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都属于公务员的范畴”。在德国公务员队伍中,有政府官员、医务护士、士兵、教师、清洁工以及大学教授、公共游泳馆馆长、法官和火车司机。换句话说,在德国所有由财政支付工资、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属于公务员的范畴,包括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国有事业单位的职员如教师。德国共有665万公务员,其中有22万职业军人。
日本:日本公务员的范围十分广泛,上至国会议员、内阁总理,下至教师、国有企业工人,都属公务员,甚至包括法院、检察院的职员。但国会议员和司法人员毕竟在性质、地位上均不同于行政人员,因此,在具体法律调整时,日本也是将其区分开来的。通常由公务员制度所调整的仅仅是从事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行政事务的职员。日本的公务员制度十分完备,有《国家公务员法》、《地方公务员法》、《外务公务员法》、《教育公务员法》等。200年日本国家公务员(中央政府所属的,不含地方公务员)总数为817202人。
美国:美国联邦、各州分别按照自己的法律实行各自不同的公务员制度。美国联邦实行严格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形成三个不同的体系。美国联邦公务员的范围仅指在联邦政府机构中执行公务的人员,他们由联邦人事管理总署根据联邦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国会的雇员以及司法部门的法官等,都不在公务员管理范围之内。美国联邦政府(不含各州)有公务员180万人,另有邮政员工90万人。
加拿大:加拿大公务员制度与美国相似,分为联邦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联邦公务员是指在联邦行政机构中执行公务的人员,包括联邦政府各部、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无线电公司、航空公司、石油公司、邮政公司、造币厂)的总经理、董事。加拿大联邦(不含地方各省)有公务员21万多人。[p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