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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交流制度执行中的弊端
2019-05-07 09:28:00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国家公务员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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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制度中并没有强行规定所有岗位所有公务员都要在进行交流。但在具体的执行中却被机械地理解为三五年必需交流。本人认为这是对法律理解的偏差,有百弊而无一利,而且存在空前的人才浪费现象。

随着社会进步,社会分工也越来越细化。公务员岗位也是这样。不同的机关对人员的要求不一样,一个机关内部各部门也存在不同的分工,各部门对专业的要求也不一样。你可以让一名搞计生管理的同志去治病救人,但这样做的后果是很容易想象,轻则误了诊治,重则害人性命。也许这名公务员个人很努力,但效果呢?后果呢?你可以让一名做统计学的同志去从事乡级行政管理,但这样做会让乡民们无所适从。他知道这个季节收割的是稻子还是麦子吗?知道蚂蚱和蝗虫有什么不同吗?知道菜油是从菜花里来的还是从菜籽里来的吗?

让钱学森去搞生物工程吧!让卫青去发放军饷和修史吧!不但累而且荒唐!国家是进步了,但什么叫知人善任、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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