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法人代表会上黑名单吗
企业破产法人代表是否会上黑名单,具体要看实际情况而定。
1.如果企业法人代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列出的情形之一,那么人民法院可能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等。
二、黑名单的法定情形
黑名单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所列出的六种情形。这些情形分别是: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三、破产后的法律后果
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这意味着,如果企业破产是由于法人代表或其他高管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导致的,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再担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如果法人代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可能会面临信用惩戒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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