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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和中介合同的区别在哪
2024-07-11 01:41:00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行纪合同和中介合同的区别在于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合同的标的不同、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行纪合同的特征有主体的限定性、标的具有特定性、是诺诚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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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纪合同和中介合同的区别在哪

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在我国行纪业务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中介服务。

2.合同的标的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中介合同的标的是中介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中介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的媒介服务。

3.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4.取得报酬的时间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该合同得到了履行,行纪人将第三人履行的标的物移交给委托人。中介合同中,中介人履行了中介义务,报告的情况下中介人有权向委托人主张报酬。

二、行纪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行纪合同有如下特征: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

3.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虽然处理事务的结果最终归于委托人承受,但行纪人是以独立的主体资格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无须向第三人披露自己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

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5.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

三、行纪合同不可以产生留置权吗

行纪合同可以产生留置权。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行纪人对委托人有报酬请求权,即使双方未约定报酬的亦然。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享有留置权,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此时行纪人对占有委托物品享有留置权,并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萤火法务网提醒您,如果留置物经过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了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剩余部分还应当归委托人所有,如果结果不足以支付行纪人的报酬,行纪人还有权利请求委托人继续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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