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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移交案件是第几条
2024-05-22 09:55:00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本文详细解读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移交案件的条款,以及移送管辖的条件和犯数罪的管辖原则。这些内容对于了解刑事诉讼流程、保障案件公正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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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移交案件是第几条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移交案件的条款具体出现在《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一十条。

1.这一条款详细规定了立案的材料来源,以及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2.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时,他们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

3.而一旦这些机关收到报案、控告或举报,他们应当接受并处理。

4.如果案件不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他们应当将其移送至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相关的报案人、控告人或举报人。

二、移送管辖的条件

移送管辖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必须已经受理了案件。如果案件尚未受理,经过审查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此时并不涉及移送管辖的问题,而应当直接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必须对该案无管辖权。这是因为只有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则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三、犯数罪的管辖原则

在确定一人犯数罪的管辖原则时,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1.次罪随主罪管辖的原则。

在立案之前,如果能够根据控告、举报、报案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材料,分清主罪和次罪的,应该由对主罪享有管辖权的机关统一侦查,对次罪有管辖权的机关积极配合。

2.优先管辖原则。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

(1)立案前主罪和次罪难以分清,而又不能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各部分罪行应当统一由最先接到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立案材料的机关立案侦查,另一个机关积极协助。

(2)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的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还犯了属于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管辖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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