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的特征,实践合同的常见类型
2022-07-29 17:20:00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实践合同的特征主要是指实践合同的成立需要交付标的物,因此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标的物交付完成的时间,如果没有交付标的物的,不构成违约责任,只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实践合同的常见类型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赠与合同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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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践合同的特征
实践合同有如下特征:
1.实践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
2.实践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时间。实践合同的成立,除需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相应地,实践合同的成立时间亦为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之时。
3.实践合同中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是先合同义务。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并非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而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二、实践合同的常见类型
实践合同有如下几种常见类型:
1.赠与合同。萤火法务网提醒您注意,我国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采取了两分法,将一般的赠与合同原则上规定为诺成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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