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区别在于它们的定义和涵盖范围。
1.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机构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2.监督行政行为则更侧重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进行的监督。
二、行政监察与监督对比
1.行政监察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种形式,属于专门行政监督。
2.它是指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3.行政监察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任何行政法制监督所代替不了的。
4.行政监察具有分工精细、技术和知识的专业性强等特点,比较适合于行政管理专业化的需要。
5.监督范围更广泛,包括行政监察在内,还包括其他形式的监督,如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等。
三、行政监察对象范围
行政监察对象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察机关所监察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四个部分:
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2.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些监察对象都是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和组织,无论其身份、编制或聘用形式如何,只要其从事公务活动,就属于行政监察的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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