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如何区分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1.从概念上区分:
(1)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单方行为,具有直接赋予、剥夺、设定、免除特定相对人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2)抽象行政行为则是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等。
2.从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来看:
(1)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
(2)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3.从法律特征上区分:
(1)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性、具体性、单方性等特点。
(2)抽象行政行为则具有普遍性、非特定性、反复适用性等特点。
二、具体行政行为含义
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这些行为通常表现为直接赋予、剥夺、设定、免除特定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等多种类型。这些行为都是针对具体事实和具体对象作出的,具有直接性和具体性。
三、抽象行政行为种类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它包括羁束行为、自由裁量行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等多种类型。
1.羁束行为是指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为则是指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
3.要式行政行为是指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而不要式行政行为则是指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这些行为都是针对不特定的事实和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性和反复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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