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几种情形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对象形成行政法律关系时,除了原告以外的当事人与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到原告与他人之间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时,这些受到影响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3.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原告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特定行政法律关系时,相关行政机关也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二、第三人的特征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是其参与诉讼的基础。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这是其参与诉讼的时间限制。
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两种,体现了其参与诉讼的主动性。
三、第三人诉讼方式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方式主要有两种:主动申请和人民法院通知。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这是其参与诉讼的主动性体现。人民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人民法院在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时,也可以依职权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人民法院会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通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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