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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什么
2024-07-15 09:45:00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成立条件有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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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什么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二、要约成立条件有哪些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三、什么情况下会使要约失效

萤火法务网提醒您,会使要约失效的情况如下: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在要约失效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资格,其发出同意接受要约的表示只能被视为向要约人发出新的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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