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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成立需要哪些有效条件?
2024-07-10 22:15:00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要约成立需要的有效条件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等。要约和邀约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合同意思表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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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成立需要哪些有效条件?

要约成立需要的有效条件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需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等。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要约和邀约的区别有哪些

要约和邀约的区别:

1.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邀约指的是主动出发,通过某种方式提出想要参加某项活动的要求,或者把活动的内容介绍给别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失效的事由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导致要约无效:

1.要约被拒绝。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萤火法务网提醒您,如果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经过要约人的回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答复,可以视为拒绝要约。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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