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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的要约和邀约区别
2024-07-01 12:55:00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法律视角下的要约和邀约区别在于两者的性质不同、目的不同、主要条件不同、方式不同等。要约的成立条件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送到受要约人、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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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视角下的要约和邀约区别

1.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往往采用对话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明确的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些条件。

二、要约的成立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萤火法务网提醒您,我国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应当具有订立该合同的行为能力。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由于要约具有订约的意图,因此一经承诺就可以产生合同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要约人向认了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

4.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否则无法承诺。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5.要约必须送到受要约人。要约只有在送达到以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

三、什么情况下会使要约失效

会使要约失效的情况如下: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在要约失效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资格,其发出同意接受要约的表示只能被视为向要约人发出新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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