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见代表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表见代表的法律依据主要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表见代表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过失或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使得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进而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这种特殊的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民法典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效力。当行为人实施这些行为且未经被代理人追认时,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进行追认,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撤销权。若行为人的行为未被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
3.而第一百七十二条则进一步明确了表见代理的情形,即当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代理行为有效。
三、表见代理判定依据
表见代理的判定主要依据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这是表见代理的基本前提,即行为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2.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应当符合和有效的要件要求。这意味着双方订立的合同必须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如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等。
3.客观上须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这是表见代理的核心要素,即相对人必须基于某种合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4.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且无过失。这意味着相对人在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是出于善意,且没有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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