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越南《矿产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越南政府欢迎和鼓励外国组织和个人投资越南矿产开采业(含矿产资源考察、勘探、开采、加工生产经营活动)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越南规定外国组织和个人投资越南采矿业须按照越南《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矿产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投资项目申请报批手续并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颁发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活动,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越南对外资企业提供的相关优惠政策。
一、相关“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及受理和审批部门
1.矿业公司“投资许可证”(营业执照)∶根据投资项目的种类和投资额的大小由省(市)计划投资厅或国家计划投资部受理并报省(市)人民委员会或中央政府总理审批;
2.“矿产考察许可证”,由国家资源环境部(国家地质矿产局受理)审批;
3.项目“矿产勘探许可证”,由国家资源环境部(国家地质矿产局受理)审批;
4.项目“矿产开采许可证”,由国家资源环境部(国家地质矿产局受理)审批;
5.项目“矿产加工许可证”,由国家资源环境部(国家地质矿产局受理)审批;
6.项目“再生矿产回收利用许可证”,由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资源环境厅受理)审批。
二、申请矿产项目“许可证”需提交文件材料
项目申请书,考察(勘探)方案,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探结果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标准报告,经过公证的外商营业执照或在越外资企业投资许可证副本等。
三、从事矿产开采活动项目的受理和审批时间
受理机关自接收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天内(不含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意见的时间)完成审查报批手续。
四、中方在开展矿产资源投资合作中常遇到的问题
越南矿藏较丰富,大部分尚待开发。在矿产开采冶炼加工方面中国有较高技术水平和雄厚技术力量,中越双方在该领域有着广阔的合作空间。目前获批准的中国在越投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有10家,每个项目的投资规模在30万—300万美元不等,大多以合作经营方式投资。
越南《外资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勘探开发和深加工属鼓励投资领域。石油和稀有矿产开采加工属有条件限制投资领域。尽管有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普遍反映合作难度大:
一是越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方面,引进外资的思想不够解放,心存疑虑。
二是谈判难度大。已发现和探明的矿产资源资项目审批权限不透明。按规定,除服务业和部分特殊行业投资项目由中央政府审批外,国家级工业园区和出口加工区可审批4000万美元以下项目,河内市和胡志明市可审批1000万美元以下项目,其他省市可审批500万美元以下项目。但在设立矿业公司“投资许可证”审批方面,各地做法不同,同样规模的投资项目,有的由地方政府审批,有的由中央政府审批,权限不明确。
三是外资企业申请“矿产开采许可证”难。越南政府明文规定“矿产开采许可证”由资源环境部门审批,设立采矿公司由计划投资部门审批。有的中资企业经越计划投资部门审批同意先设立了矿产公司,结果申请不到矿山开采权或矿源得不到保障而无法正常生产或处于停产状态。
四是部分矿产已交国有专业公司或地方政府管理,外资要开采只能以合资或合作经营方式进行,越方常把矿区开采权作价入股,且要价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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