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有赡养义务吗
1.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仍然有赡养义务。尽管在物质层面可能无法履行赡养责任,但在精神上仍然需要陪伴和关心老人。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和保护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2.《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意味着,无论子女自身的经济状况如何,都应当在精神上给予父母必要的慰藉和关心。
二、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赡养关系
1.养子女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意味着,一旦收养关系确立,养子女只需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因此,养子女不需要对生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三、不履赡养义务的继承权问题
1.子女没有履行赡养义务仍然有继承权。但是,如果子女有赡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履行赡养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如果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体现了法律对赡养义务的重视和对老年人的保护。
2.如果子女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等严重情形,将会丧失继承权。
总之,赡养义务是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无论子女自身经济状况如何,都应当在精神上给予父母必要的慰藉和关心。
同时,养子女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了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最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仍然有继承权,但在分配遗产时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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