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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020-03-17 14:05:00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对于悬赏广告,一种观点认为是单方行为说。单方行为即使该法律行为成立,构成相应的法律关系。另一种是合同说,合同说属于要约,完成行为则构成承诺,合同成立。是法律关系的形成,那么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接下来萤火法务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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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普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悬赏广告属于要约。

第一,含义上的区别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条件,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辨证的讲若对方变更了要约人的条件,则构成反向要约,原来的要约视为失效。

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可以这样理解,要约邀请提出的不是具体条件而是意思表示(想法)。

第二,后果上的异同

普通广告基本上都是在价格数量质地都没限制的范围内希望对方购买(有意向则需要再谈)属于要约邀请。悬赏广告一般是对指定行为的承诺,承诺的条件一定,要求对方行使特定的行为,对方只要完成则合同成立。

二、悬赏广告相关司法解释

“悬赏广告者乃是以广告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而广告声明人对于完成此行为之人,有给付报酬之义务”。学界通常认为悬赏广告有两重含义:

1、广告声明人做出了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

2、不特定人或特定人按此意思表示做出了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第二重含义,我们可以将悬赏广告分为两大类:

对世性悬赏广告:即广告人对不特定人做出了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其典型特征是:广告的相对方是不特定的或不确定的,而相对方也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去完成该行为。人们之所以想去完成该行为,是为了获得该悬赏或者是为了实现自我价值。如“赏10万美金给首先游过英吉利海峡者”。不特定人看到此广告后就可能有人为此做准备,而不论其目的如何。在此悬赏广告中,其相对方是不确定的。

三、悬赏广告的性质

若依“契约说”,按一般法理,订立契约双方之间必须有合意,即双方之间必须有共同的意思表示。那么,没有看到此悬赏广告之人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是否有权获得报酬呢?“契约说”无法解释这个问题,因为未看到此广告之人与广告人之间没有合意。又依“契约说”之一般法理,缔约双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他是否有报酬请求权呢?“契约说”同样无法解释这个问题。而依“单独行为说”,则能从根本上很好地回答上述问题。“单独行为说”仅要求相对方做出一定的行为,而此行为的做出可以是在相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的。

以上就是萤火法务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条件,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辨证的讲若对方变更了要约人的条件,则构成反向要约,原来的要约视为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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