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律师解答】
这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私了”协议性质问题,也就是达成“私了”协议后是否还能反悔或者起诉的问题。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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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交通事故确实造成当事人的人身伤害,如果当事人对肇事者达成的“私了”协议的内容存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其次,实践中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达成的所谓的“私了”协议,不属于人民调解的性质,也不是诉讼程序中的调解,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如果当事人反悔或已经履行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依法受理。但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的,其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因履行终了而消灭,如无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后将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因分析】
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害赔偿的解决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行和解达成赔偿协议,即“私了”;二是通过诉讼由法院调解或判决。通常“私了”省时、省力、成本低,赔付快,不但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事故当事人的首选。
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私了”后又反悔的情况有三种:一是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达成协议后又出现新的损失而反悔;二是达成协议后一方立马就反悔;三是达成协议后一方迟迟不履行协议。
那么,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之间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后,如果一方基于种种原因又反悔,不愿履行,是否合法?对此要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情况判断其合法性。
一般来讲,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履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若不存在以上兰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损害赔偿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即使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有出人,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出尔反尔”,随意反悔。
但也有例外情况。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处分原则,一般来说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反悔。但当事人如果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法律允许撤销,即可以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权,是为了恢复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如果因医院对当事人的病情误诊,导致错误“私了”。待损失确定后,当事人完全可以撤开“私了”协议内容,以新的损失、新的诉讼启动新的维权程序。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建议】
如果您提出的是“私了”协议以外的新的诉讼请求,那么您的诉讼请求将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即取得胜诉的结果。
【深度解答】
被告收到您的起诉后,可能采用的诉讼策略是:第一,此赔偿已经一次性“私了”;第二,您的骨伤在事故发生时并未查出,因此与本次事故并无关联。针对此两种观点,支持您的诉讼请求的理由也有两个:第一,本诉为“私了”协议以外的新诉;第二,骨伤与事故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有必要的话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因果关系鉴定。
本来交通事故“私了”能够减少很多麻烦,但草率“私了”,将徒增解决问题的无效环节,“劳民伤财’。从民法上来讲,“私了”协议是一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是个有效的制约。但对赔偿权利人而言一定要“不防君子防小人”。有些肇事司机失信,只要现场糊弄过去就再也找不到人,打手机不接,家里电话是假号,有的为几百元的修车费把赔偿权利人折腾个够,得不偿失。
另外,现在的很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都是肇事车辆交强险保险人作为直接赔偿主体或被告赔偿,“私了”的内容有时也很难过保险公司这个坎!有时为了省事交通事故当事人“私了”了,保险公司不认,在保险理赔方面与保险公司又打起了官司。
所以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您全部治疗终结后,将司机与其车辆所投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并作为被告,三方在法院一次性了结。